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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姐妹想分割房产败诉 因购房协议复印件不够份量

发布时间: 2016-08-22 11:55:19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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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购房引纠纷

发现父亲生前曾与人合伙买房

3姐妹想分割房产败诉

只因购房协议复印件“不够份量”

老卢去世后,卢家3姐妹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他与一名叫黄英的女子在南宁合伙购买房产的协议复印件。3姐妹在查询了父亲的银行卡后发现,父亲确实给黄英转过20余万元,其中一张单据上用途注明是“购房”。于是,3姐妹拿着协议复印件,要求与黄英分割房产,可黄英却不认可,双方闹上法院。

那么,凭着一张协议复印件和几份银行卡流水明细,能证明该房产是合伙购买吗?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定,仅凭《购房协议》复印件不能证明3姐妹的主张,3姐妹败诉。

蹊跷

3个女儿不知父亲生前与人合伙买房

2014年9月,家在东北的老卢去世后,他的三个女儿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份“蹊跷”的购房协议复印件。

购房协议签订时间是2011年5月4日,协议中约定,由老卢出资18.69万元,一名叫黄英的女子出资28万余元,共同合伙购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房产归双方共有,协议从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协议为一式两份。协议上有老卢和黄英的签名,卢家3姐妹认定那就是父亲的笔迹。

因为仅是份复印件,3姐妹也不敢断定真假。于是,3姐妹又查询了父亲的银行卡流水信息,发现老卢于2010年6月、2010年11月、2012年9月,分3次共向黄英转款21.3万元。其中一笔10万的转账单上,还注明用途为“购房”。由此,3姐妹认定父亲已经按购房协议约定向黄英支付了共同购房的房款,购房协议是真实存在的。

为了查明真相,卢家3姐妹专门赶到南宁,到房产部门查询。让她们没想到的是,在南宁市房产局查询到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仅为黄英个人,《房屋产权证》中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也仅为黄英个人,这让3姐妹傻了眼,父亲不是房屋共有人吗?为什么房屋产权证中没有父亲的名字?

争议

房主否认合资购房

称那是生意转款

于是,卢家3姐妹找到黄英,要求继承父亲与她共有的房产,但黄英却不同意。商谈不下,双方闹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3姐妹请求法院确认父亲遗留下的《购房协议》有效,判决房屋归黄英所有,黄英按份额补偿给她们房款。

法庭上,黄英说,她和老卢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她和老卢有过生意往来,她确实收到老卢转来的21.3万元,但这是两人合伙做生物柴油生意的款项。

黄英否认自己曾与老卢签订过购房协议,更指出该复印件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黄英说,自己是在2010年9月30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她单独购买南宁市某小区的房屋,合同总价为45.1万多元。其中首付房款13.6万多元,其余31万余元房款是向银行按揭贷款,她一直按月向银行归还贷款。卢家3姐妹称老卢是2010年10月与她达成购房合意,2011年5月4日才签署购房协议,总价为46.7万余元,时间、金额与事实不符。

因为不能确定黄英的签名是不是真的非本人,法官便询问卢家3姐妹是否要对协议上黄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遭到了她们的拒绝。

判决

仅凭协议复印件难证明房子有老卢出资

法院认为,由于卢家3姐妹没有提交《购房协议》的原件,黄英对该复印件有异议,法院对《购房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据此,法院认定仅凭《购房协议》复印件,不能证明老卢与黄英存在合伙购买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房屋的契约关系。

至于3姐妹提供的老卢“共同买房的”银行存款凭条,法院认为,黄英虽认可收到老卢的转款。但这些转款的时间发生在《购房协议》复印件的落款时间“2011.05.04”之前。其中10万元对应的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仅载明的“用途:购房”,而未具体明确购房人、房屋的座落、购房的方式等内容,其余款项对应银行凭证复印件,也没有明确汇款用途,仅凭这些银行凭证复印件,不能证明老卢将21.3万元汇给黄英,是用于两人合伙购买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房屋的事实。

由此,法院认为,卢家3姐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老卢生前与黄英合伙购买该房,老卢对该房不享有财产权利,3姐妹无权分割该房。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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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he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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